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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yhxxhj/2019-17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2019-11-15
名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秦皇岛市委办公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机构改革方案》(秦办字〔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简称区科工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区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拟订应用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五)编制区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并落实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发区(园区)科技创新等工作。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合作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各级科学技术类奖项的推荐申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全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工作建议,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十五)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用电监测。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六)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提出全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以及国家、省、市和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备案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并对上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十七)负责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促进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拟订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实施有关国家、省和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区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十九)负责全区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和区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二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十一)推进全区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二)拟订全区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全区大数据行业管理,统筹全区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引导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开发应用。

(二十三)负责处理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全区军工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开展工业、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股室落实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秦战略、人才强秦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区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科技创新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机关网络建设、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编制本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算执行。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原经贸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及老干部的管理;原工业、物资、贸易系统企业资产、人员的管理。

负责科技创新综合工作,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专项布局和经费预算建议。落实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开展对重大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落实、项目和经费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申报等监督检查。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健康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建议。承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在山海关实施相关工作。承担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开展普法宣传,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

拟订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在国(境)外和区内开展国际人才交流活动,指导引智工作站建设。拟订区级落实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工作。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基础资源调查。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政策,指导技术市场规范和发展。承担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服务工作。落实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技术推送、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拟订落实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农业科技园区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山区科技开发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和服务。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落实科技奖励政策,承担各级科学技术奖项的申报推荐工作。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工作。指导开发区(园区)建设。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推荐、审核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业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合作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统筹推进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

(二)综合运行股(信息产业股)。组织拟订全区工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推进全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出全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和区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建议,经批准后实施。拟订和修订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围绕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综合分析研究全区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聚集、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建议。承担技术引进有关事宜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机关外事工作。

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全区工业运行态势,研究提出促进工业发展建议。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区工业用电运行监测协调工作,指导工业用电需求侧管理工作。承担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参与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发展规划。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指导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投资融资、法律咨询等各类服务。指导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出中小微企业融资建议,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负责全区民营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动中小企业聚集发展。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负责中小企业统计网络建设、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承担区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实施有关国家、省、市和区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协调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制造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承担促进全区工业设计发展相关工作。提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业旅游的建议,促进工业文化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组织和指导工业节能装备(产品)制造、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政策及项目推广。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绿色制造工作。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组织实施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装备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意见。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装备工业相关专项。组织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工作。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承担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

承担上级下达的药品储备任务管理工作。编制全区食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区盐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并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生产批发区域管理;牵头协调处置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区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盐业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核、审批、检查、验收。

研究拟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统筹推进全区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研究拟订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措施。指导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统筹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落实工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重要工业领域工控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区科工局行政编制7名。股级职数 2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区科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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