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hg18/2026-60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 发文日期:2026-02-13 | ||
| 名称: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 ||
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切实提高检查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问题导向、运用系统思维,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化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聚焦高风险企业、关键环节、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经营单位及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执法”等信息化手段,持续提升执法精准度与效能,合理设定2026年度区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与频次,确保实现监督检查计划企业覆盖率、监督检查复查率、典型案例报送合格率、“互联网+执法”系统使用率“四个100%”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通过编制并实施本计划,指导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内设机构依法履职,聚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坚持日常检查与岁末年初“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时段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相结合,强化区级、镇街两级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充分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及“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突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执法检查安排
(一)执法检查范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见附件1),确定执法检查企业54家。其中,重点检查企业33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61%;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企业21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39%。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检查9家。
2.工商贸行业。重点检查冶金、涉爆粉尘、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24家,随机抽查21家。
(二)执法检查内容。专项执法检查内容见各行业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共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考核,重点考核履职、安全管理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6.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8.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9.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10.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11.建立事故隐患内部奖励机制情况。报告内容是否明确、报告渠道是否畅通、奖励是否兑现、整改是否到位等情况。
(三)执法检查实施原则。各监管科室、执法大队按照2026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附件2至附件3)和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等重点监督检查事项(附件4),负责对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任务分配和季度检查计划安排分别见附件5、附件6。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重点时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执法检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专项执法检查,由承担监管任务的科室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对照重点监督检查事项(附件6),采取独立或与其他科室、大队联合形式,以“双随机”方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各乡镇街道、监管科室、执法大队沟通,避免多头、重复性检查。
(四)执法检查方式。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合理确定执法检查方式。主要包括:
1.精准执法。对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的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及涉有限空间、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推行“一企一策”。基于企业固有风险、管理水平及既往检查情况,量身定制检查方案,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监管,提高执法靶向性。
2.随机抽查与突击检查。结合重点时段安全保障需要及日常监管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或高风险作业活动的企业,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灵活采取“双盲”抽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增强执法行动的突然性和威慑力。
3.专项检查。围绕典型事故暴露的深层次问题、特定行业领域突出风险、季节性安全特点,以及投诉举报、信访转办、媒体曝光、监测预警等具体线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突出问题。
4.非现场监管执法。深化“互联网+执法”应用,充分利用风险监测预警、视频监控、在线巡查等信息化手段,推行“线上巡查监测预警、线下精准核查处置”模式。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固定相关证据,推动现场执法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提升执法效能。
5.联合执法。加强内部协同和外部联动,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合执法检查,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形成监管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执法对象,突出检查重点。各有关科室要科学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将2022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企业,确定2026年度重点执法对象;此外,应将下级监管部门辖区内固有风险高、管控能力弱、易滋生重大隐患或事故概率大的企业,补充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库。检查内容须紧扣事故暴露的深层问题,动态完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运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作业与外包用工管理、事故隐患报告等列为必查项目。严格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精准排查与严肃整治。
(二)严格规范程序,优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必须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恪守法定检查标准和程序。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及“扫码查”APP等信息化工具,统一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5年版)》制定的新版执法文书,严格落实检查前备案、检查中规范记录、检查后结果公开的全流程管理。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原则,规范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证据采集与固定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完善“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程序,坚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并推广“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提升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全程留痕、合法有效。
(三)坚持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清零。始终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置于中心位置,持续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抽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建立健全“企业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复查”的隐患治理闭环机制,通过“回头看”、随机复查等手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主动排查并整改重大隐患,紧盯整改销号环节,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对存在的隐患问题,严格执行“一案双罚”、责令停产停业等执法措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从严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融合监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将指导服务贯穿检查全过程。除直 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 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 普遍实施停产、停业。针对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问题,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支持及培训指导。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在监督检查计划范围内,安排对下级部门负责监管企业的指导帮扶,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夯实队伍基础,提升履职能力。狠抓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履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要求,加强仪容风纪教育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树立文明形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重点提升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现场处置能力,规范执法言行。加强执法纪律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队伍。
(六)加强统计分析,刚性执行计划。各执法科室、执法大队每季度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围绕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本行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措施,于当年4月5日、7月5日、10月12日和下年度1月5日前,按照附件9的格式分别向执法监督科报送一季度、上半年、一至三季度、上年度执法情况。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不断完善“一单两库”,保证必要覆盖面。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2.2026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3.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4.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5.监督检查任务分配表
6.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
7.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XX科、大队第X季度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区局现持有执法证件人员18人。除去乡村振兴等工作,以及涉灾科室等不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的共1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6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厅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1×6=1506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50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150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138天。
3.参与事故调查18天。
4.核实投诉举报18天。
5.办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12天。
6.开展专项检查120天。
7.开展专门的宣传培训20天。
8.完成市局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含地市交叉执法检查、抽调省厅行业执法等)12天
9.对事故发生企业执法预计需用12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600天。
1.机关值班144天(2人/天×365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及公文处理144天。其中学习包括参加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和法治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省厅网络和视频学习。
3.开展安全生产巡查72天。
4.参加党群活动144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5.病假、事假36天。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60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1506-500-600=406(天)
按照组织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整改、行政告知、行政处罚、复查的时间测算,每家企业需3~4个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为2~3人次测算,参照往年数据进行技术调整,2026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共54家,按照工作实际情况,各科室、大队具体分配数量见附件4。
附件2
2026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33家)
一、综合办公室(4家)
1、秦皇岛市环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秦皇岛市山海关南窑河顺意加油站
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宏峤加油站
4、秦皇岛金海瑞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综合业务管理股(4家)
1、正大食品企业(秦皇岛)有限公司
2、秦皇岛秦抗电气科技股份公司
3、秦皇岛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4、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大队(25家)
1、秦皇岛市山海关户远寨农用加油站
2、秦皇岛高路瑞元鑫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角山路分公司
3、秦皇岛市山海关晏屯加油站
4、秦皇岛久元气体有限公司
5、秦皇岛全才商贸有限公司
6、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7、秦皇岛优格玛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8、秦皇岛沐风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9、秦皇岛市山海关桥服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10、新铁德奥道岔有限公司
11、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路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12、秦皇岛中科铁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13、秦皇岛洪莱机械制造品有限公司
14、秦皇岛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5、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
16、秦皇岛东燕管业有限公司
17、秦皇岛市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8、秦皇岛恒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19、秦皇岛市聚鑫电器有限公司
20、秦皇岛优台鑫作台球用品有限公司
21、秦皇岛海三建筑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22、秦皇岛领航水处理有限公司
23、秦皇岛创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4、秦皇岛市春霖养殖场有限公司
25、山海关区优雪冷库租赁部
附件3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商贸行业重点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冶金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三)有色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四)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五)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七)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八)烟草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九)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十)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十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烟花爆竹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 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2. 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不足,防护屏障是否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3.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
4. 是否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5. 工厂围墙是否缺失或者分区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6. 是否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7. 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情况。
8. 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是否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9. 烟花爆竹仓库是否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是否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10.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是否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三、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地方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2.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资质保持(省外机构除外)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核查工作场所面积,专职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比例,评价师专业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机构管理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机构网站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公开机构信息、公示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是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人员执业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4.技术报告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情况;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伪造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1.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2.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3.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4.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5.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附件4
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
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行业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二)安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一)资质保持(省外机构除外)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核查工作场所面积,专职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比例,评价师专业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二)机构管理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机构网站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公开机构信息、公示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是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人员执业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四)技术报告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安全现状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企业布局、工艺参数、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重要区域、关键设备设施、主要物料和建(构)筑物、主要安全设施、重要的公辅设施、改(扩)建情况等遗漏或描写错误,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条款漏项、错误或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分级或出现严重偏差,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情况;是否存在对策措施建议与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井工煤矿采掘工艺、露天煤矿采剥工艺未调查清楚的情况;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文件和规程要求的主要定量计算分析缺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伪造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五)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附件5
2026年度各科室(大队)监督检查计划分配表
序号 | 科室(大队)名称 | 重点检查 计划数 | 一般检查 计划数 | 合计 |
1 | 综合办公室 | 4 | 5 | 9 |
3 | 综合业务股 | 4 | 5 | 9 |
4 | 监察大队 | 25 | 11 | 36 |
合 计 | 33 | 21 | 54 | |
附件6
2026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家) |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 企业(家)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 企业(家)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 企业(家) | 重点检查 企业(家) | 一般检查 企业(家) | ||
综合办公室 | 1 | 1 | 1 | 2 | 1 | 2 | 1 | 0 | 9 |
综合业务股 | 1 | 1 | 1 | 2 | 1 | 2 | 1 | 0 | 9 |
监察大队 | 4 | 2 | 8 | 4 | 9 | 3 | 4 | 2 | 36 |
总合计 | 6 | 4 | 10 | 8 | 11 | 7 | 6 | 2 | 54 |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33家,一般检查21家,重点检查为计划总数的61%。 | |||||||||
附件7
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
XX科、大队第X季度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一、执法工作情况
(一)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检查企业家数、检查次数,发现隐患及整改情况(重大隐患数、重大隐患立案数及处罚情况),行政处罚总体情况(行政处罚共X起,实施经济处罚工X万元,实施联合惩戒、关停等行政处罚X起。其中:"一案双罚"的行政处罚X起,实施经济处罚X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X起,实施经济处罚X万元),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况。
(二)双随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抽查次数、抽查企业数、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情况,要有数据支撑。
(三)观摩执法开展情况:包括开展次数、参加企业数、观摩人数企业自查自改发现隐患数、实施经济处罚数等情况,要有数据支撑。
(四)组织开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督导检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开展情况:要分项写,每项包括检查企业数、发现隐患及整改数、行政处罚数等,要有数据支撑,有具体做法、经验亮点。
(五)非现场执法情况:包括利用各系统开展线上巡查次数、巡查企业数、发现问题数、行政处罚数等。
(六)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情况:要有组织次数,评查案卷数、发现问题数等。
(七)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
(八)其他提升监管执法质量的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九)其他提升监管执法质量的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关于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
2.……
……
三、下一步执法工作重点、计划及建议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