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7/2021-258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发文日期:2021-08-24 | ||
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 |
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 《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
6.《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7.《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具体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举报电话:5136405
优惠政策:
1.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 《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公开栏:(放文件用)
责任领导:张成
联系人:屠浩博
联系电话:5135922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项目公示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优惠政策 | 执收单位 |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 1.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务局(税务局代征) | |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 ||||||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2. 《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 |||||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