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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13/2024-44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24-01-05 | ||
名称:山海关区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
山海关区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山海关区税务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1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 山海关区税务局 | 元/每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 |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0335-5136405 |
2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山海关区税务局负责残保金征收;山海关区残疾人联合会构负责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的就业审核。 | 元/每年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山海关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山海关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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