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性收费
索引号:shg24/2025-445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03-12
名称:山海关区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公示

山海关区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公示


山海关区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
生活垃圾处理费3山海关区环境卫生保障中心元/户*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秦价费字〔2011〕50号,秦发改价格〔2024〕709号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1、居民环境卫生保障中心核定缴费应征信息并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代征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0335-5136405
2元/人*月2、暂住人员
3元/人*月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0.4元/平方米*月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
5元/床*月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等服务业
0.3元/平方米*月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
0.4元/平方米*月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
4元/摊*月8、集贸和批发市场
4元/车*月9、运营车辆(不含出租车)
0.5元/平方米*月10、停车场
居民用户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空置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免交空置房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单位如出现房屋空置或停业,从空置或停业的次月开始免交空置或停业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元/户*月11、居民、其它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单位居民用户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空置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免交空置房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单位如出现房屋空置或停业,从空置或停业的次月开始免交空置或停业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0.2 元/平方米*月12、 餐饮服务业餐饮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凡已收取餐饮服务业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由0.40元/㎡·月调整为0.20元/㎡·月。

打印 关闭本页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主办: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承办: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山海关区网络信息服务中心

冀ICP备19023018号-1    冀公网安备13030002050286号

网站标识码1303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