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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hg27/2025-701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 发文日期:2025-08-20 | ||
| 名称:山海关区水务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公示 | ||
山海关区水务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公示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山海关区水务局 | 元/㎡ 元/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税〔2023〕9号,冀财非税〔2025〕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及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及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税务代征 | 1.根据《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要求,对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2.根据《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文件要求,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0335-5136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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