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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39/2026-299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26-03-15
名称: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公示

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公示


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性收费项目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
土地复垦费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元/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0335-5136405
土地闲置费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元/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或个人税务征收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不动产登记费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元/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人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1.减半征收的情形: a、申请异议登记的; b、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c、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 a、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b、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c、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d、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f、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g、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h、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i、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j、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k、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l、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m、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n、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耕地开垦费
5等:75067元/亩、112.6元/平方米;
6等 70067元/亩、105.1元/平方米;
7等 65067 元/亩、97.6元/平方米;
8等 60067元/亩、 90.1元/平方米;
9等 55067元/亩、 82.6元/平方米;
10等 50067元/亩、75.1元/平方米;
11等 45067元/亩、 67.6元/平方米;
12等 40067元/亩、 60.1元/平方米;
13等 35067元/亩、 52.6元/平方米;
14等 30067元/亩、 45.1元/平方米;
15等 25067元/亩、 37.6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元/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造成土地破坏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性基金项目公示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区住宅148元/平米、非住宅97元/平米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元/平方米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1.免征配套费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之附件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5)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6)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53号));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8)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9)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0)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减征配套费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0335-5136405
森林植被恢复费(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冀财综〔2012〕9号,冀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财税〔202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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