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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hg13/2026-82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 发文日期:2026-09-30 | ||
| 名称:山海关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山海关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山海关区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一 | 教育部门 | |||||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冀价行费〔2017〕58号,冀发改公价〔2020〕774号,冀财预〔2010〕131号,冀财预〔2010〕80号,冀教财〔2021〕17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5号,冀政办字〔2025〕44号,发改价格〔2025〕1644号,冀发改公价〔2026〕469号,秦发改价格〔2019〕80号 | 省级示范园调整为400元/人·月 市级示范园调整为380元/人·月 一类园调整为360元/人·月 二类园调整为320元/人·月 三类园调整为280元/人·月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下浮。 企事业、高校、部队所属幼儿园根据上级补贴(或拨款)情况,向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对应级别收费标准40%的幅度加收。 | ||
| 2 |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冀价行费字〔1997〕122号,冀价行费〔2007〕32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冀财综〔2014〕97号,财综〔2014〕21号,教财〔2020〕5号,冀教财〔2021〕17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 详见文件 | ||
| 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
| 3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
| 4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 6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5等:75067元/亩、112.6元/平方米; 6等 70067元/亩、105.1元/平方米; 7等 65067 元/亩、97.6元/平方米; 8等 60067元/亩、 90.1元/平方米; 9等 55067元/亩、 82.6元/平方米; 10等 50067元/亩、75.1元/平方米; 11等 45067元/亩、 67.6元/平方米; 12等 40067元/亩、 60.1元/平方米; 13等 35067元/亩、 52.6元/平方米; 14等 30067元/亩、 45.1元/平方米; 15等 25067元/亩、 37.6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7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秦价费字〔2011〕50号,秦发改价格〔2024〕709号 |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人·月。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元/人·月。 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 0.4元/㎡·月。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等服务业:5元/床·月。 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月。 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月。 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 9、运营车辆(不含出租车):4元/车·月。 10、停车场:0.5元/㎡·月。 11、空置房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用户经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空置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免交空置房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单位如出现房屋空置或停业,从空置或停业的次月开始免交空置或停业月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12、餐饮服务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凡已收取餐饮服务业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取,由0.40元/㎡·月调整为0.20元/㎡·月。 | ||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 详见冀建城〔1994〕6号文件、冀建城〔2015〕43号文件。 | ||
| 四 | 水利部门 | |||||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冀财非税〔2025〕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冀财非税〔2026〕4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
| 五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 10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900元/亩 | ||
| 六 | 卫生健康部门 | |||||
| 11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6〕472号 | 10元/支 | ||
| 七 | 人防部门 | |||||
| 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5〕973号,冀政办字〔2004〕26号,省政府令〔2023〕4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 | ||
| 八 | 相关行政机关 | |||||
| 13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冀财非税〔2020〕21号 | 1.按件计收: 10件及以下:免费;11–30件(超出10件部分):100元/件;31件及以上:每10件为一档,每档+100元/件。 2.按量计收: 30页及以下:免费;31–100页(超出30页部分):10元/页;101–200页:20元/页;201页及以上:40元/页。 | ||
| 九 | 相关部门 | |||||
| 14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见《山海关区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见《山海关区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 备注: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缴入市、县区国库以及中央和省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省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照《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容。 | ||||||
| 山海关区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一 | 自然资源部门 | |||||
| 1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
| 2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 4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5等:75067元/亩、112.6元/平方米; 6等 70067元/亩、105.1元/平方米; 7等 65067 元/亩、97.6元/平方米; 8等 60067元/亩、 90.1元/平方米; 9等 55067元/亩、 82.6元/平方米; 10等 50067元/亩、75.1元/平方米; 11等 45067元/亩、 67.6元/平方米; 12等 40067元/亩、 60.1元/平方米; 13等 35067元/亩、 52.6元/平方米; 14等 30067元/亩、 45.1元/平方米; 15等 25067元/亩、 37.6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 ||
| 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 详见冀建城〔1994〕6号文件、冀建城〔2015〕43号文件。 | ||
| 三 | 水利部门 | |||||
| 6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冀财非税〔2025〕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冀财非税〔2026〕4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
| 四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 7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冀财综〔2010〕69号,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财税〔2022〕50号,省税务局通告〔2022〕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900元/亩 | ||
| 五 | 卫生健康部门 | |||||
| 8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6〕472号 | 10元/支 | ||
| 六 | 人防部门 | |||||
| 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办〔2009〕5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5〕973号,冀政办字〔2004〕26号,省政府令〔2023〕4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 | ||
| 注:上述涉企收费项目为缴入市、县区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省国库的涉企收费项目参见《全国性及中央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山海关区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一 | 教育 | |||||
| 1 | 河北开放大学收费 | |||||
| (1)学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冀价行费字〔1997〕122号,冀价行费〔1999〕12号,冀价行费〔2007〕32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财综〔2014〕97号,冀价行费〔2017〕185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冀教财〔2021〕17号,冀开大校字〔2023〕30号 | 1.本科:文经类80元/学分,理工类85元/学分; 2.专科:文经类55元/学分,理工类60元/学分。 | |||
| (2)考试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冀价行费〔2007〕32号,冀价行费〔2008〕42号 | 学位外语75元/人科,学位科课程75元/人科,重考30元/人科。 | |||
| (3)开放教育报名注册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冀价行费〔2008〕42号 | 120元/生。 | |||
| 2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 中学教师120元/人/学年,小学教师100元/人/学年,骨干教师0.8元/人/课时。 | ||
| 二 | 相关部门 | |||||
| 3 | 老年大学培训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冀财税〔2017〕91号,冀发改公价〔2025〕1308号,山价费字〔2018〕11号 | 1.音乐舞蹈类200元/人·学期 2.音乐特殊类(电子琴、古筝,学校提供乐器)240元/人·学期; 3.书法美术类180元/人·学期; 4.运动保健类200元/人·学期; 5.生活艺术类180元/人·学期; | ||
| 4 | 考试考务费 | 缴入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 见《山海关区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见《山海关区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 山海关区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收费 | ||||
| 人社部门 | 1 |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 冀财非税〔2023〕7号,冀发改公价〔2023〕1705号 | 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45元/人/科。 |
| 二、教育考试考务费 | ||||
| 教育部门 | 2 |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 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1992〕价费字367号,冀财非税〔2021〕4号,冀发改公价〔2024〕75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冀财非税函〔2023〕3号,冀财非税函〔2024〕1号 | 1.报名费 50元/人; 2.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统考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口招生文化统考科目及春季高职院校分类招生文化素质考试科目、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费标准为40元/人。(3+4贯通培养转段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参照此标准执行)。 3.普通高考艺术、体育专业测试联考(统考)考试费标准为:音乐类、舞蹈类、戏剧影视表演(导演)类 380元/人;美术类 270元/人;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 240 元/人;普通体育类考试 260元/人;服装表演类 200元/人。 4.成人高校招生25元/人/科,高中起点升专科为75元/人/科,高中起点升本科为100元/人/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为75元/人/科。 |
| 3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冀财税〔2017〕30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 学生25元/人次,教师50元/人次。 | |
| 4 |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招生)报名考务费 | 冀财综〔2014〕90号,冀财非税〔2024〕1号,冀发改公价〔2024〕1688号,冀财非税函〔2025〕1号 | 文化素质15元/人/科,体育与健康15 元/人/科,信息技术 5元/人/科,理、化、生实验操作 5 元/人/科。 | |
| 5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 | 冀财综〔2010〕95号,冀财综〔2014〕90号,冀发改公价〔2023〕188号,冀财非税函〔2023〕2号,冀发改公价〔2026〕161号 | 20元/人/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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