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索引号:shg24/2018-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18-09-06 | ||
名称: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山海关区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一、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共185项) | |||||||||
11130303MB0W517124-xk-001-0000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事业单位、企业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 15个工作日(在提供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 | 不收费 | ||
11130303MB0W517124-xk-002-0000 |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建设单位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11130303MB0W517124-xk-003-0000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企业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11130303MB0W517124-xk-004-000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修正)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 申请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单位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11130303MB0W517124-xk-005-000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
141 | 11130303MB0W517124-xk-006-000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我区只负责此项行政许可事项初审。 |
142 | 11130303MB0W517124-xk-007-000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我区只负责此项行政许可事项初审。 |
143 | 11130303MB0W517124-xk-008-0000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园林管理处 | 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 不收费 | 我区只负责此项行政许可事项初审。 |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