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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58/2013-0016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11-18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海关区区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海关区区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海关区区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储备粮 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 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

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区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粮食局负责组织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农发行营业部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区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提出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共同下达给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区粮食局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区粮食局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五条 区粮食局应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年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区粮食局所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专门储存区级储备粮的企业。

区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区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由区粮食局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区粮食局。区粮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每年80元/吨,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区财政局核定后,通过市农发行营业部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拔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区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在市农发行营业部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根据收购或调拨的实际价格入帐。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粮食局,并征求市农发行营业部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九条 区粮食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营业部。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三十一条 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应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食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储存的粮食,以及适宜储存但粮食理化品质控制指标已经接近不宜储存标准并且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及时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应经过检测。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粮食收获年份计算。小麦储存年限为3?5年。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其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粮食局、市农发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年30元/吨,通过市农发行营业部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储备粮轮换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解决。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区粮食局要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建立区级储备粮运用应急预案,适时向区政府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区粮食局按照区级储备粮动用应急预案,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农发行营业部。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政府下达动用命令。

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动用命令,由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决定运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帐簿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区审计机关按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和阻挠。

第四十七条 市农发行营业部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海关区区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秦政[2003]127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安全,按照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秦皇岛分行《关于切实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秦发改经贸[2008]54号)精神和《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建立区级粮食储备,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储备规模:建立区级粮食储备1200吨,其中小麦1000吨、大米100吨、面粉100吨。

二、建立时间:区级粮食储备计划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收购入库。

三、入库质量:收购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必须符合中等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储备小麦收购入库质量为容重750克/升以上的白小麦,储备大米质量为标准一等大米,储备面粉质量为特制二等面粉。

四、收购资金:区级储备粮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营业部申请贷款解决。

五、区级储备粮食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局按农发行现行贷款年利率负责全额补贴,储存费用按照每年80元/吨、轮换费用按照每年30元/吨补贴承储企业。费用补贴从区级储备粮完成入库之日起由区财政开始计算,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市农发行营业部专户每季度拨付一次。

六、承储企业:区粮食局所属秦皇岛中泰裕丰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专门储存区级储备粮企业。

七、储备管理:区粮食局、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山海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下达,区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粮轮换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局解决。按照区政府命令决定动用的区级储备粮产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区粮食局、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负责对区级储备粮食进行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日常业务管理由区粮食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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