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58/2013-0015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08-08-06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关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山海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山海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3.3 区减灾委员会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灾害的等级划分 6.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6.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6.4 应急响应具体实施 6.5 响应的终止 6.6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海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全区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0间以上。 (4)绝产面积在40公顷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全区生产总值0.2%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山海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区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镇街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区地震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武装部部长。 区减灾委成员:各镇街、区应急办、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牧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局、区广播电视分局、区物价局、区供销社、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区水产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人。 区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局局长 3.2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街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综合协调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区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的查灾、报灾、抗灾、救灾,组织居民生产自救等基础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区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区广电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恢复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管,必要时依法定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区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管理和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区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区通信业务部门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运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水产局负责遇险的渔业船只的救援。 区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争取省、市和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市、省和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区民政局 区应急办 区发改局 区水务局 区地震局 区商务局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建设局 区交通局 区农牧局 区卫生局 区科技局 区广电分局 区武装部 区物价局 区供销社 区环保局 区安监局 区统计局 区林业局 区粮食局 区水产局 区科协 区红十字会 区通信业务部门 图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每年区财政都要列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救灾救济工作。 4.1.1 区财政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 4.1.2 救灾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每年拿出一部分救灾预算资金购置救灾物资。 4.2.2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区、镇(街)、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准 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参与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区民政局、各镇街及相关各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灾害损失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会捐助工作。 4.6.2 制定和完善《山海关区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 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工作的总结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组织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4.7.3 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区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区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区农牧局的农作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区政府 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区、镇、街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民政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2小时内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并上报区政府。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区民政部门在接到镇街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民政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内的灾情向区民政部门上报,区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镇街民政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在接到镇街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镇街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区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建设、国土、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 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各镇街民政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同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汇总,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发生后,村(社区)、镇(街)、区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6.1 灾害的等级划分 6.1.1、特大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大灾: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d.绝产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e.损坏船只50条以上 f.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全区生产总值1.5%以上。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6.1.2、大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大灾: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d.绝产面积在70公顷以上。 e.损坏船只30条以上 f.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全区生产总值1%以上1.5%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6.1.3、中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中灾: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 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4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d.绝产面积在4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 e.损坏船只10条以上30条以下。 f.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全区生产总值0.2%以上1%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因灾死亡3-4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6.1.4、小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小灾: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3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 d.绝产面积在40公顷以上。 e.损坏船只10条以下。 f.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全区生产总值0.2%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因灾死亡2-3人;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20间以上50间以下。 6.1.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6、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1.7、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进入响应(见流程图)。 进入应急响应 复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流 程 图 1 6.4 应急响应具体实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区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区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区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区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区减灾委主任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区政府起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区财政局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5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报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6 信息发布 6.6.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6.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区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区武装部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6.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6.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区新闻中心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镇街民政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7.1.2 区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镇街民政所向区级民政部门上报《冬令(春荒)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各地实际,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户。 7.1.7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民政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镇街民政所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填写汇报统计表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7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点灾区进行抽查,汇总统计表,报区政府。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和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重建进度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镇街恢复重建工作量和抗灾能力,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恢复情况。 7.2.7 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事局和区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各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救灾 应急预案 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