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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58/2013-00140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08-06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急剧增加。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坚持以安全发展为指导原则,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同时,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联合执法,规范烟花爆竹存储、销售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二、强化宣传,增强意识

区广电分局要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及燃放的相关知识,同时配合区安办,做好联合执法检查的跟踪报道工作。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在各行政村、社区、广场、重点路段等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刊发宣传简报。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监督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自觉抵制私炮和劣质炮,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浓厚氛围。相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发动和鼓励群众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要坚持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准入,消除隐患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区供销社所属的生产资料杂品公司是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关城南路27号,山海关大酒店西侧),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检封、统一供货、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五统一”经营方式。

(二)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向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定和已经批准的燃放方案进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格条件,规范审批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经营者申请、区级发证、部门监管,区安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发证程序。

(二)按照“从严控制、方便群众、动态择优、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市定指标,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个数为30个。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除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各零售网点要有安全经营管理制度,专店、专柜、专人负责,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经营能力,销售人员持证上岗。

2、备足灭火器材,防火专用苫布。

3、各零售网点远离火源、电源、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远离国道、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市场及人员密集区。

4、零售网点和库房周边100米内,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并张贴明显禁烟禁火标志。

5、各零售网点必须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秦皇岛市烟花爆竹销售点》条幅,不准进私炮。如有违规经营行为,安监、公安等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销售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6、烟花爆竹有关证照不准转让、买卖、出租,不准离店经营和沿街摆摊。

(四)发证程序及有关要求

1、申请、布点审查阶段。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到区安监局提出设点申请,填写申请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区安监、供销、公安等部门将对申请书及安全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培训阶段。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的,核发安全资格证。

3、发证阶段。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标准、程序,审查、核发许可证。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区安监、工商、公安、供销等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经营户只需携带申请表、零售网点平面图、经营者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和复印件、负责人l寸照片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河北省烟花爆竹销售(临时)许可证》。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办理时间:2008年1月9日至1月28日。

(五)批发、零售和燃放时间

1、批发、零售时间:2008年1月17日至2008年2月22日(农历腊月初十至正月十六)。

2、燃放时间:限定在2008年2月4日至2月22日晚24时(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六)。

五、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区安办将于春节期间组织区安监、工商、公安、城管、交通、供销、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也要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巡查,发现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并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区交通、公安以及公交公司、火车站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力度,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各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紧紧抓住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区安监局 5136192

区公安局 5051154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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