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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58/2021-383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1-01-15 | ||
名称:山海关公安分局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
山海关公安分局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市民朋友们:
为切实做好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四、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公安机关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500—10000元;
八、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员500—10000元;
九、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十、凡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并处罚,奖励举报人500元;
十ー、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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