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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12/2021-81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1-03-12
名称:山海关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山海关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0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具体相关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成立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参加年检;未超过6个月的(成立登记时间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只提交2021年工作计划。

二、年检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3月15日后,登录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shg.gov.cn/)下载年检相关材料,或者登陆shgmzjmqq@163.com(密码:20120713)邮箱自行下载相关通知及表格,填写好各种表格,准备好各种材料,做好自检工作;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区民政局民间组织中心;

(四)区民间组织中心审查年检材料;

(六)区民间组织中心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2020年度党支部工作手册及党员缴党费复印件;

(六)社会组织基本信息采集表。

(七)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报表

(八)秦皇岛市社会组织扫黑除恶承诺书

(九)秦皇岛市社会组织领域扫黑除恶线索摸排统计表。

上述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登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shg.gov.cn/)点击进入山海关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各部门”专栏点击民政局进入,下载《关于做好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及附件。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的有关要求,审计报告应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需有防伪二维码。

五、年检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服务山海关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情况

(五)内部机构建设和单位安全情况;

(六)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方面建设情况;

(七)党组织建设、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有关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情况;

(九)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积极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情况;

(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对财务有重大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财务审计;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并对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随机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未规定开展活动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2020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设立“小金库”的;

15.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七、年检处罚

(一)在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整改;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应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到时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到时未参加2020年度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公告;对2019、2020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19、2020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然“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重新定义,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八、年检结果运用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将有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民政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有关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年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二)为加强年检的监管效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将按一定比例实地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年检结论。

联系电话:0335-5136713;

地址:山海关区行政中心B座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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