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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hg26/2021-191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2021-09-16 |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简述 | ||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简述
当事人:王某,农民,住址为辽宁省绥中县。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8日,山海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王某收购的2车共计38头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规定。执法人员申报大队领导批准立案。
本机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动物卫生监督部分)》第11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轻微违法,且违法经营的动物货值在10万元以下,给予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产品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既能起到惩罚又能起到教育的作用。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王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625.4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动检罚[2021]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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