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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hg26/2021-207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 发文日期:2021-08-30 |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 ||
山海关区农业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依法打击农业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执法单位应确定专人受理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基层干部、有关部门、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农业违法行为均有举报权,可采用书面、口述、电话等各种形式进行举报。 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执法单位要以对党、对政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举报登记本,受理举报3日内,将举报内容和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领导批示,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在5日内,按照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执法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地址等情况。凡泄露者,按保密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会同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执法单位应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及下属执法单位,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并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肆意阻挠人民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不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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