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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2/2022-159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2022-03-07 | ||
名称: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事项汇总表 |
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事项汇总表
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事项汇总表 | |||
(共4类、89项)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处罚 | 共61项 | ||
2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不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
3 | 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
4 | 3 | 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处罚 | |
5 | 4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
6 | 5 | 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
7 | 6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
8 | 7 |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
9 | 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的处罚 | |
10 | 9 | 对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处罚 | |
11 | 10 | 对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的处罚 | |
12 | 11 | 对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设施的处罚 | |
13 | 12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
14 | 13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5 | 14 | 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未经审查备案的、防护(化)设备无资质生产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
16 | 15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范围:(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3)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17 | 1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18 | 17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
19 | 18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20 | 19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21 | 20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
22 | 21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
23 | 22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
24 | 23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25 | 24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26 | 25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领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
27 | 26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28 | 2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29 | 28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30 | 29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
31 | 30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32 | 31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33 | 32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34 | 33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35 | 34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36 | 3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37 | 3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38 | 3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39 | 38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樯、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40 | 3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全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41 | 4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42 | 41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43 | 42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44 | 4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45 | 44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
46 | 45 | 对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处罚 | |
47 | 46 | 对设计单位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 |
48 | 47 |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 | |
49 | 4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
50 | 49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
51 | 50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
52 | 5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53 | 52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54 | 53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55 | 5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
56 | 55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57 | 56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58 | 57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
59 | 58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60 | 59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
61 | 60 |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
62 | 61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
二、行政检查 | 共3项 | ||
63 | 1 |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 范围:(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3)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64 | 2 | 评标专家的动态评价 | |
65 | 3 | 对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抗震设防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 |
三、行政确认 | 共13项 | ||
66 | 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67 | 2 | 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与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建立】 | |
68 | 3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69 | 4 | 招标文件备案 | 范围:(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3)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70 | 5 |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 |
71 | 6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
72 | 7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 |
73 | 8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
74 | 9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
75 | 10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 |
76 | 11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
77 | 12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
78 | 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
四、其他类 | 共12项 | ||
79 | 1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
80 | 2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
81 | 3 | 新建小区物业用房验收审批 | |
82 | 4 | 前期物业公开招投标前公开招投标备案 | |
83 | 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范围:(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3)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84 | 6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
85 | 7 | 建设工程抗震监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备案(设计鉴定、设防加固);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验收监督备案;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 范围:(1)工业园区工业项目;(2)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3)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86 | 8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 |
87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
88 | 10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登记备案 | |
89 | 11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 |
90 | 12 | 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非国有投资工程最低控制价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及费率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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