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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2-238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4-07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张某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简述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张某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简述

当事人:张某。张某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14日,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秦皇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山海关区某农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经销的标称为“济宁市金益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重茬病克原菌液(标注有效活菌数≥50亿/ml),与官网对比,该肥料登记批准的有效活菌数应为≥10亿/ml,与农业部肥料登记不符。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故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肥料罚[20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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