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索引号:shg11/2022-33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2022-05-09 | ||
名称:致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车主的一封信 秦皇岛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明白纸 |
致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车主的一封信 秦皇岛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明白纸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范围: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叉车、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等)。
场内车辆(机场、企业等场所内部使用的没有公安牌照的车辆,如牵引车、摆渡车、加油车、供水车、空调车。升降平台车,气源车等)。
二、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不得使用未编码登记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停止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四、禁止在划定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其中海港区及开发区范围:山东堡路—西部快速路—兴凯湖路—102国道—北环路—东港路——港口医院合围以南区域(含秦皇岛港东、西港区);北戴河区范围:剑秋路—联峰北路—滨海大道(赤土山大桥)合围以南区域;山海关区范围:石河东路以东—102国道以南—关城东路以西—228国道以北区域。其他县区按照各自通告执行。“禁高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执行。
五、各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根据要求填写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台账,方便备查。
六、违反《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