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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2-264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6-22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贾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简述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贾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简述

当事人:贾某。贾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31日,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海关区某农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贾某经销的标称为“辽宁一亩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矿源黄腐酸钾化肥(规格为1000g/袋*12袋/箱),无登记证号。贾某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故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肥料罚[20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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