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4/2022-21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2021-07-20 | ||
名称: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办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对我局发布的《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联系人:刘沐达 电话:0335-5056611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1: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是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示责任单位为供热、环卫、园林、市政等业务科室及有关执法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示。具体公示范围、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相关要求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职责。执法主体名称,权力取得方式,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职责,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工作职责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
(四)执法制度。
1、行政许可方面: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行政许可办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基本程序制度、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决定制度、特别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决定撤销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
2、行政处罚方面: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相分离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及行政强制相关制度等。
(五)执法结果。
1、行政许可方面:行政许可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布许可案件主体信息、申请事项、依据、程序及结果。
2、行政处罚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执行结果;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实施强制措施主体信息、案由、依据、结果;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完毕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执行程序、执行结果。
(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及职务等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时,要在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等信息;
(八)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示的执法事项、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包括办公地点、电话)等其他有关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示的责任单位,根据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负责有关公示内容的公开工作,并及时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责任单位对应当公示的内容报局领导批准后由机关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科室上网公示。以其他方式公示信息的,由责任单位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一)办公场所公示。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政务服务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示栏、咨询台等场所或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信用秦皇岛网站;
(三)依申请公示。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申请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示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方式公示。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示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识,在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员明确告知所属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依法明确告知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处理程序、履行方式、期限以及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案件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一)在受理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在审查阶段,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在决定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的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更新。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监督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信息公示情况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
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制定或修订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法规科)
2.落实审核主体。
(1)要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2)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1)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
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合法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合法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附件3:
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山海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人数、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进行现场勘验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一条 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