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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cjdglj/2022-23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7-19
名称: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山海关区内未完成2021年度 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限期补报免于处罚的公告

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山海关区内未完成2021年度 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限期补报免于处罚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山海关区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山海关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未完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山海关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限期补报。请未完成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山海关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主动补报年报信息并进行公示。对在10月31日前完成补报的市场主体暂不予处罚,并正常办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业务。2022年10月31日后,对仍未完成2021年度年报公示补报的山海关区内市场主体,将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5135181

南关分局 5135165

路南分局 5135095

古城分局 5151817

西关分局 5135169

 

 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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