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cjdglj/2022-24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9-14 | ||
名称: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维护法律正义,改善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我局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可以向局机关监察部门(地址:山海关区正安街11号,电话:5135092)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对我局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消费卡或其他有价证券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管理相对人支付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刁难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违纪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来电、来访等多种方式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局机关监察部门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具体信息以及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并对举报事项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局机关监察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情况较为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调查结束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局机关监察部门发现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