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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2-286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9-14
名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办公室(法规)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办公室电话:0335-5136330,举报电子邮箱:shgsck@126.com 地址:山海关区行政中心B座三楼312号。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构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行。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4日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表一)

 

投诉

举报

基本

情况

投诉时间


联系电话


人员身份


 


记录人员


时间


说明:接到投诉举报电话后登记此表,将此表反馈到办公室(法规)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表(表二)

主要

领导

意见

 

主管

领导

意见

 

 

 

投诉

举报

内容

 

 

 

 

承办

单位

 

 

 

说明:办公室(法规)接到投诉举报登记表后,填写此表报主管领导,根据主管领导意见交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汇总表(表三)

科室

承办

结果

 

投诉举报

意见(是否满意)

 

 

 

主管领导

意见(是否结案)

 

 

 

 

最后

结论(是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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