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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2-301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2-11-24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李某经营假农药案简述 |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李某经营假农药案简述
当事人:李某。李某经营假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24日,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秦皇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山海关区某公司抽取农药样品,《检验检测报告》发现,当事人李某经销的标称为“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苏云金杆菌(8000IU/微升悬浮剂,登记证号:PD20094389)”,检出未经登记农药成分虫螨腈,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2、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农药罚[2022] 1号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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