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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3-305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3-02-03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马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简述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马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简述

当事人:马某。马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月1日,山海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屠宰未经检疫的牛。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马某正在屠宰的1头牛,经执法人员查验,其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马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秦皇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动物卫生监督部分)》第11项的规定“初次违法或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轻微违法,且违法涉案的动物货值在10万元以下,给予当事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既能起到惩罚又能起到教育的作用。故给予当事人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1.罚款人民币26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动检罚[202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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