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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3-248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12-15 文号:山政复决字〔2022〕13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130303*,

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现住址:斌扬明珠园* 

被申请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将违章(编号:1303031500420605)记录在车辆冀CFO7*上的行为不服,2022年9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冀CFO7*车上的违章,违章编号:1303031500420605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网约出租车,乘客坐在车后排,程车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根据交通法应该接受处罚。交警当场开了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是王某。但是,驾驶员和驾驶的车辆没有违法,交警却把违章记录在我的车上,影响申请人检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09月10日16时53分驾驶冀 CF07*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载乘客在山海关边强子检查站处,因乘坐人王某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代码3019),被执勤交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证据照片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证。

二、被申请人在对王某的处罚过程中,展示了违法证据,讲清了法律依据并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处罚程序完全合法。

三、交警六大队对乘坐人王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处罚人是王某,绑定的身份信息是211421*,与冀CFO7*号车辆没有关联,该车现在状态为正常。

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某提出的“交警六大队将车上乘客王某的处罚与车辆冀CF07*绑定的行为”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09月10日16时53分驾驶冀 CF07*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载乘客在山海关边强子检查站处,因乘坐人王某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代码3019),被执勤交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证据照片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证。

    被处罚人是王某,绑定的身份信息是211421*,与冀CFO7*号车辆没有关联,该车现在状态为正常。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违章编号:1303031500420605的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是王某,与申请人的车辆(冀CFO7*)没有关联,该车现状态为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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