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0/2023-250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2-12-15 | 文号:山政复决字〔2022〕15号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住所:烟台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正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鸿,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服,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受理情况函告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购物纠纷于2022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75907673737),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8月12日已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受理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对消费者投诉实施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已远超7个工作日,未收到受理案件回执,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立案情况,属于办案流程违法行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程序规定应以确认违法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12日,我局接到复议申请人罗某的《投诉举报信》,8月15日我局按复议申请人罗某要求的方式对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以EMS特快专递(1127493101871)邮寄送达复议申请人罗某,复议申请人罗某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了该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8月15日按复议申请人罗某要求的方式对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以EMS特快专递(1127493101871)邮寄送达复议申请人罗某,复议申请人罗某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了该书面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已依法履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