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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3-253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1-16 文号:山政复决字〔2022〕18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男,身份证号:230203*

住所:齐齐哈尔市*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正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鸿,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服,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将举报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了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平台内店铺:张某台球调查局的小店售卖的“美洲豹台球杆P3浅色光皮把限量款黑科技大头九球杆中式八球美式九球”)。2022年07月11日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书面回复,回复大致内容为将投诉举报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从未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至被申请人处,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在与被申请人第一次通话时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受理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投诉举报案件。在与被申请人第二次通话时,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商家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已经停止经营,电话也不接。随后申请人至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所经营的网络店铺,发现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所经营的快手店铺和抖音店铺都在正常经营,申请人也分别在两家店铺分别下单购买了商品,所购买的商品均已收到货物,期间两家店铺的工作人员也打过电话给申请人。申请人以有利的证据证明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没有关门倒闭,仍然在正常经营。随即,申请人将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仍然在经营的情况反映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称已到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检查过,没有发现问题。申请人不解,两次通话的内容截然不同。第一次被申请人称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已找不到经营者,店面也不在了。第二次又说去检查了没查到问题。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至),能够清楚的反映问题,证据证明充分。在与被申请人通话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检查不存在问题的书面说明,以此来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只有口头告知。申请人第三次打电话给被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既然是检查了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没有发现问题。那么,检查的工作人员又是谁啊?申请人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出于执法的过程中不能是一个执法人员,令申请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申请人回答称,参与执法的工作人员都已经退休了,找不到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上操作,足以证明其不愿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刘某消费纠纷一事的调查情况:

一、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我辖区经营者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处购买了台球杆,后双方发生消费纠纷,经执法人员向双方调查,经营者已将此纠纷涉及的款项全部退回给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而此纠纷涉及的商品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并未退回,且要求高数额赔偿,对此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负责人明确表示不能同意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要求。因消费纠纷调解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我局无法继续进行消费纠纷调解。此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此事不用我局管了,他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至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与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消费纠纷调解结束。

二、关于对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经营行为的调查情况: 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对此执法人员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将该经营主体列入异常经营状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接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至的投诉举报后,对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不存在,对此执法人员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将该经营主体列入异常经营状态。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在我辖区经营者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处购买了台球杆,后双方发生消费纠纷,经执法人员向双方调查,经营者已将此纠纷涉及的款项全部退回给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而此纠纷涉及的商品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并未退回,且要求高数额赔偿,对此山海关张某体育器材超市负责人明确表示不能同意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提出的要求。因消费纠纷调解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我局无法继续进行消费纠纷调解。此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电话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刘某。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辖区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因消费争议提起的申诉,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应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告知其申诉已“受理”。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亦确认有收到上述电话。鉴于此,可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受理的告知义务。申请人提出的确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申诉受理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自认的事实矛盾,亦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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