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索引号:shg20/2023-275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3-16 文号:山政复决字【2022】19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男,

公民身份号码:330225*

现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财政局

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正合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限期未对其提交的《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不退还诉讼费举报投诉函》作出具体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