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6/2023-358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3-06-27 | ||
名称:2023年中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申报方案 |
2023年中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申报方案
为做好我省2023年中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工作,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项目申报方案。
一、项目概况
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要求,2023年拨付我区中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资金25万元,用于扶持1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因本区耕地狭长,种植以果、菜为主,大豆、玉米等主要粮油作物较分散且没有专业粮油农民合作社,经请示省市主管部门同意,我局党组会决定,全区2023年中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粮油单产提升行动、其他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以果蔬类专业农民合作社为主体,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原则为:1.优先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2.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在本辖区市级示范合作社中择优。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行申报,经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实施意见,报市级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补助环节及方式
(一)补助环节
围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方面的需求,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购置使用技术和财务管理软件、购置先进农机装备(与农机购置补贴不重复支持)、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支持。
(二)补助方式
实行以奖代补报账制管理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现场验收,合格的申请财政资金及时拨付。
(三)项目验收方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单位作为资产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资产管护制度,承担养护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验收,审定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资料,会同区财政局现场验收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项目真实;对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归档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由区农业农村局主管农经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项目主管领导,农经科室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严格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工作。
(二)加强项目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期间的日常监督,并督导考核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运作的,中止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