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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6/2023-417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3-09-18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夏某经营假农药案简述 |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夏某经营假农药案简述
当事人:夏某,农民,住址为河北省山海关区。夏某经营假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29日,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销的标称为“安徽中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氟吗啉·氰霜唑”,标注登记证号为PD20159981,按照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显示:查询无结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
本机关认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违法严重程度较轻,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没收剩余农药10瓶;
3、罚款55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农药罚[2023]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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