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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384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9-05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董庄片区改造项目模拟搬迁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董庄片区改造项目模拟搬迁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董庄片区改造项目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概述

(一)模拟搬迁范围

董庄村址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模拟搬迁主体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三)模拟搬迁部门

山海关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模拟搬迁实施单位

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人民政府

(五)被搬迁人

模拟搬迁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选定。

(七)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模拟搬迁通告发布之日为预评估时点。

(八)采用方式

采用模拟搬迁方式,根据签约比例决定是否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签订协议比例以公示为准。

(九)模拟搬迁期限

模拟搬迁期限45天,起止时间以模拟搬迁部门发布的模拟搬迁通告规定的时限为准。

二、模拟搬迁补偿依据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权属面积为补偿依据。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模拟搬迁所涉及的房屋采用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产权置换方法

1、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1:1比例置换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扣除房屋所有权证一层面积剩余宅基地面积按照1:0.8比例置换房屋。

2、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1:1.3比例置换,剩余宅基地面积不再进行置换。

以上两个置换方案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进行置换。

(二)货币补偿方法

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模拟搬迁通告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预评估价格为5372元/㎡)

四、其他补偿、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周转过渡补偿

1)周转过渡方式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2)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3)周转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按实际周转过渡期进行结算,先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被征收人按搬家通知要求期限按期腾空、交回原有住房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安置房分配之日当月止;

4)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5)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时返迁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二)搬家费

1)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每平方米每次8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

2)选择产权置换的给予被征收人2次搬家费;

3)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1次搬家费;

4)搬家费在被征收人按搬家通知要求期限腾空、交回原有住房后一次性结清。

五、房屋搬迁奖励政策

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的享受如下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法1的,在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扣除一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剩余宅基地面积按照1:0.8比例进行置换基础上,奖励增加至1:1,一并列入补偿面积。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法2的,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1:1.3比例置换基础上,奖励增加至1:1.5,一并列入补偿面积。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以模拟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上浮5%给予奖励。

(四)搬家奖励费

1、以1个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1户给予10000元搬家奖励,该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不另行奖励。

2、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产权房屋,以相应产权房屋自然形成的单独院落为1户给予10000元搬家奖励。

(五)房屋补贴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按如下标准享受房屋补贴:

1、有证正房补贴标准:有证正房以每间20平方米为标准,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6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法2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2、宅基地范围内的下房及地下室补贴标准:

1)有房产证的下房按每平方米460元标准补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法2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2)有建房手续、无房产证的下房按每平方米360元标准补贴(建房手续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建手续和规划、开工许可证等;2002年6月30日以后取得的建房手续不予认可);

3)无手续的下房按每平方米260元标准给予补贴;

4)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补贴(地下室标准为四面有墙体)。

(六)利用民宅经营损失确定。征收通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有经营及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实际经营使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经营损失补偿。

(七)分户奖励。符合董庄村分户条件的大龄子女可以按评审机构认定的综合成本价购买1套分户房。分户房户型及面积以实际房源为准,按签订模拟搬迁协议顺序抓阄确定。剩余房源不能满足全部分户房需求的,不再给予分户奖励。

购房程序: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六、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地点。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董庄村改造用地范围,该区域内的地上建筑物置换补偿后在规划3#地块内。

(二)安置房户型。根据相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董庄村改造项目新建置换房屋户型共有八种,分别是:J1户型58.1平方米;G1户型64.28平方米;J户型78.01平方米;E3户型89.8平方米;B1户型99.4平方米;I户型100.43平方米;B2户型105.4平方米;A1户型111.34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最终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

(三)安置房标准和性质

1、结构形式: 5+1和6+1多层,砖混结构。

2、安置房屋建设交付标准:

1)内外墙面、屋顶:普通涂料;

2)厨房、卫生间墙面:普通瓷砖至顶棚下沿;

3)地面:普通瓷砖;

4)灯具:厨房、卫生间为吸顶灯,其他为日光灯;

5)洁具:厨房洗菜盆一个,卫生间洗脸盆一个、座便器一套;

6)门窗:入户门为金属门,外窗为断桥铝,内门为木质门;

7)主楼上下水、采暖、燃气、电照、有线电视、电话接入城市管网。

3、安置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设计规范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安置房屋为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产权房屋。

(四)安置房分配

安置房屋竣工后,按照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先后顺序,分批次组织抓阄确定返迁安置房号。

七、安置房屋补差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置换房屋补差:

(一)原则上按照补偿面积就近选择安置户型,因规划设计原因超出补偿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按照350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照500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含)以内按照650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

(二)因规划设计原因造成被征收人置换房屋面积低于安置面积按照3500元/平方米计算补差。

(三)下房按照1000元/平方米购买。

(四)签订协议并按要求交回原有住房后领取搬家费、搬家奖励费及12个月过渡费;其他应领取及应缴纳的款项在返迁抓阄前结清。

(五)被征收人置换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管部门最终确定的确权面积差款,在办理安置房确权时结算,多退少补。

八、模拟转征收规定

(一)本次模拟搬迁协议签约期限届满时,如协议签约率达到90%(含)以上,则搬迁部门向区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签订的模拟搬迁协议在区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自动转为征收协议。

(二)本次模拟搬迁协议签约期限届满时,如协议签约率未达到90%,则由搬迁部门将实际情况上报区政府研究,并由区政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征收。如区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征收,则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本次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签订的模拟搬迁协议在区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自动转为征收协议;如区政府决定停止实施征收,则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及已签订的模拟搬迁协议自行废止,模拟搬迁工作终止。

(三)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山海关区政府依据《征收条例》和《征收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示。房屋所有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的,领取补偿款后,补偿工作结束。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待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人结算房屋差价及各项费用完成手续办理后,安置房的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交付后,补偿工作结束。

(六)被征收房屋的水、电、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七)征收范围内已给予补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不准私自拆除。不予补偿的建筑,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以料抵工。

(八)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房屋产权人自行缴纳。

(九)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可能受事项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和其他组织等。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将填完后的纸质资料扫描为PDF格式或JPG格式发送至负责人邮箱。

(三)公示起止日期

本次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

三、联系方式

   单位:区城乡建设中心

   联系电话:5136926

   邮箱:shgf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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