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索引号:shg44/2024-637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3-12-15
名称: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山海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公示

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山海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公示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补贴范围

在山海关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山海关区常住户籍,本《方案》实施后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含村民承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坡等四荒地),以户为单位确认,完全被征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部分被征地且人均农用地在0.3亩以下,同时剩余土地占原承包土地比例三分之一(含)以下的户(土地承包户),视为完全被征地。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年龄认定: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参保补贴方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60周岁,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已达到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过任何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领取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先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缴费金额的40%,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去世后,未领取完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直接支付个人。

按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三、参保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5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确定:年满16至48周岁,补贴年限为3年;年满49至59周岁,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45;年满60周岁及以上,补贴年限为15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四、待遇计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额除以139计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未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五、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按征地区片价15%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如征地未批准,所提取社会保障费原渠道退还。

区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提取标准为每亩6000元。提取的风险基金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如征地未批准,所提取风险基金原渠道退还。

区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及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等因素,可调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保障。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时,由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六、有关政策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二)在基准日前(含基准日当日),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按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49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16至48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

(三)202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并且2023年12月31日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临时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计息。参保补贴按年龄段分五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59周岁2023年划入;57至58周岁2024年划入;54至56周岁2025年划入;50至53周岁2026年划入;16-49周岁2027年划入。在参保补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在参保补贴未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去世的,临时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四)202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并且2023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不划入个人账户,按本政策待遇计发标准计算增发基础养老金(征地补贴养老金),按月发放,资金由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保证支付。

参保人去世后,参保补贴总额减去已领取的增发基础养老金后仍有余额的,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此项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资金支付。

(五)按照冀人社发〔2011〕49号、冀劳社〔2002〕80号、冀人社发〔2009〕8号等一次性解决某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的补缴政策文件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给予参保补贴。政府将按照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总额的15%给予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各镇政府、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审核和预存专户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宣传、调查、参保登记、资格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落实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核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公民的户籍地址查询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山海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山政〔2020〕7号)自本方案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2018年我区出台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试行)》停止执行。

(五)本方案由山海关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一并实施。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打印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