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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05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3-20 文号:山政复决字【2024】1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字【2024】1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字【2024】1号

申请人:女,出生于19****身份号码:130***************联系电话:1**********

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回马寨村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23号

统一社会代码:11130300000368454N

法定代表人:徐型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27日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去北京打工,因此滞留北京,被申请人怎么就知道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晚再次因之前信访诉求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准备登记,国家的哪条法律规定所谓被申请人写的你准备干什么,你就违法了,请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寻衅滋事案,经依法进行调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申请人明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应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诉,2023年申请人因不同信访诉求到北京市信访被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到北京市后滞留未返回山海关,2023年12月5日晚申请人再次因之前信访诉求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准备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出门单等证据证实。山海关公安分局作为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有管辖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于上述事实,我局民警依法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并问明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12月7日我局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同日我局送申请人到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信访的问题,被申请人告知了解决途径,但申请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越级上访,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相应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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