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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06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4-08 文号:山政复决字【2024】2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字【2024】2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字【2024】2号

申请人:张,女,满族,出生于19**年*月*日,身份号码:130***************,联系电话:1**********

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回马寨村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23号

统一社会代码:11130300000368454N

法定代表人:徐型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0日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属于河北省桃林口水库移民政策遗留问题和移民政策落实不到位,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申请人有权通过信访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申请人交的材料国家信访局予以受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根本没有落实到位,请问被申请人在哪里看出我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对申请人拘留十日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错误的使用法律,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张某寻衅滋事案,经依法进行调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在明知自己反映的移民问题已终结答复的情况下,仍于2023年11月24日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以上事实有张某的陈述和申辩、出警视频、山海关区孟姜镇政府以及山海关区水务局的证明材料、秦皇岛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发生进京信访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依法处置的函等证据证实。山海关公安分局作为张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张某寻衅滋事的行为具有管辖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于上述事实,我局民警依法在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并问明张某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12月10日我局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同日我局送张某到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反映的河北省桃林口水库移民问题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终结答复,但因同一事项于2023年11月24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被申请人有山海关区孟姜镇政府以及山海关区水务局的证明材料、秦皇岛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发生进京信访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依法处置的函等证据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2023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山海关公安分局依法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并问明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反应的移民问题已经得到终结答复,但仍于2023年11月24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相应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窑)行罚决字[2023]0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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