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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11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4-09 文号:山政复决[2024]6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2024]6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2024]6号

  申请人杨某19****日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文庭雅苑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正安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耀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上处理关于山海关某便利店的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要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2024117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2024218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上处理关于山海关某便利店的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6日在被投诉人店铺山海关某便利店支付95元购买了一些散装食品,后发现涉案食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遂投诉,要求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结案反馈,反馈内容:投诉人购买商品及投诉次数明显超过正常消费次数,该投诉不予受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懒政惰政不作为,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之规定,申请人提交了上述材料,并陈述了投诉请求和争议事实,符合投诉条件,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于法无据,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该投诉事项并不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消费争议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申请人未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请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并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该投诉事项在法定受理时限内,因此,该投诉事项并不符合不予受理的条件。

三、被申请人存在懒政惰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申请人购买涉案食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确认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被申请人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之规定,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法定组织调解职责,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辖区购买到问题商品才会投诉,若被申请人执法苛刻就不会出现问题商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组织调解职责属懒政惰政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懒政惰政而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本着复议为民、有错必纠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行政复议申请人杨某2023年12月17日开始,先后针对同一消费纠纷分别在12315及12345平台共投诉5次。我局分别都予以回复。具体投诉内容和处理结果如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其于2023年12月16日在山海关某便利店购买的秦皇岛土特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3年12月17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12月26日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台派单,立即受理此投诉,并于当日到被投诉人山海关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人购买的鱼片等属于散装食品,因《食品安全法》对于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对应罚则,执法人员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山市监责改【2023】稽查65号),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上述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要求,合法合规不存在予以撤销的事由。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对商家进行罚款5万至10万处罚,因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局无法满足其要求。此后,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就已经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同一消费纠纷反复投诉,对国家行政管理资源造成严重浪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再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已经做出处理的同一消费纷纷反复提出的相关投诉进行受理。上述情况,均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的正常工作流程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先后针对同一消费纠纷分别在12315及12345平台共投诉5次,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都予以回复,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山市监责改【2023】稽查65号),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对商家进行罚款5万至10万处罚。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法满足其要求。此后,申请人就已经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同一消费纠纷反复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再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已经做出处理的同一消费纷纷反复提出的相关投诉进行受理。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均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的正常工作流程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理有据,合法合规。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上处理关于山海关某便利店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关于山海关某便利店的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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