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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12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4-09 文号:山政复决〔2024〕5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2024〕5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山政复决〔2024〕5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湾二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型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2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韦某以通话形式对申请人进行恐吓,已经威胁到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12月15日19时许,第三人因不满申请人起诉石河湾物业公司,打电话给申请人,对其进行言语恐吓,恐吓内容如“我就针对你们家”、“保安就是为你家而雇的”、“明天我单独雇一个保安,就天天就盯着你”、“我单独雇我自己花钱行不行?就盯你们家,你喜欢这种感觉吗”、“你说你开个车要摔喽,或者又出点啥事,你说合适吗”等话语。第三人的言语具有威胁性和引导性,已经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并对申请人及其家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影响,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了两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人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指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而本案证据充分,申请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已经能够证明第三人威胁到其人身安全,第三人违法事实成立。

结合以上事实可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故其适用的法律不当。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韦某威胁人身安全一案,经依法进行调查后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2月15日19时许,因王某起诉石河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一领导的丈夫韦某给其打电话,声称要雇一保安看着他,并称开车要是摔了或者出点啥事不合适。以上事实有韦某的陈述和申辩、王某的陈述、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山海关公安分局作为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对韦某威胁人身安全一案具有管辖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于上述事实,2021年1月1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韦某作出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方式包括打电话直接威胁,或者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等方式。本案中韦某电话中所说的找保安看着王某、开车摔了或者开车出点啥事的言语不能认定为通过暗示的方式威胁王某。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山海关区人民政维持我局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方式包括打电话直接威胁,或者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等方式。韦某电话中所表述的找保安看着、开车摔了或者开车出点啥事的言语不能认定为通过暗示的方式威胁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秦山公(路)不决字[2024]第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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