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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20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4-22 文号: 山政复决[2024]8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8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8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湾小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巫俊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于2024年3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海关服务区西南侧承包了一片林地林权证号:为山林证字(2003)第0775号,并在此建有一处房屋,现被强制拆除。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情况,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1108137486778,申请书面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红线图或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2.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状况、实际经营情况、实际承租居住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文件;3.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4.申请人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评估报告和送达回证;5.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6.决定强制拆除申请人上述房屋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拆除行政裁定书等文书);7.政府决定组织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会议纪要或参与实施方案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通过查询快递投递记录,发现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1月21日签收申请表材料,但至今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经核实,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发生在山海关区高速服务区综合体征地项目中,被拆除建筑物位于第一关镇东关村集体土地上,且王某户并未与东关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方面的协议等材料。2023年我局与第一关镇政府、东关村委会已就该块土地协商一致,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东关村也出具了补偿费到位证明。针对王某户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建造房屋,我局及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多次约谈该户,要求自行拆除在擅自占用他村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附着物,腾出所占用土地。王某户一直未落实以上要求,2024年1月11日,为保障项目建设,由我局联合相关单位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实施了腾地清表工作,期间全程有公证处人员摄影记录。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我局申请信息公开,我局于2024年1月21日向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科室提供以下材料:1.《秦皇岛市2023年度第80批次建设用地项目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2.《征收土地预公告》; 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 4.《秦皇岛市2023年度第8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23年度第80批次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6.《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除《秦皇岛市2023年度第8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报告》外均已领取。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一致,且我单位已向上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合并答复,故此我单位未就同一事项再重复向其提供申请信息公开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已向上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合并答复为由,未给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1月21日签收申请表材料,但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方式给予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已向上级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合并答复为由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给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答复行为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答复申请人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给予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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