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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21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4-22 文号: 山政复决[2024]9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9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9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湾小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人民政府,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长寿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力。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于2024年3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海关服务区西南侧承包了一片林地林权证号:为山林证字(2003)第0775号,并在此建有一处房屋,现被强制拆除。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情况,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1296754217532,申请书面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红线图或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2.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状况、实际经营情况、实际承租居住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文件;3.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4.申请人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评估报告和送达回证;5.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6.决定强制拆除申请人上述房屋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拆除行政裁定书等文书);7.政府决定组织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会议纪要或参与实施方案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通过查询快递投递记录,发现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1月21日签收申请表材料,但至今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经了解,该地块为已征土地,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且被申请人无相关手续文件,故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申请的政府公开申请因地块为已征土地,且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无相关手续,被申请人确未给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1月21日签收申请表材料,但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方式给予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因已征土地不属于管辖范围且无相关手续为由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给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答复行为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人民政府未答复申请人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给予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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