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0/2024-422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4-04-30 | 文号:山政复决〔2024〕4号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4号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4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巫俊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京秦高速公路遵秦段工程在石河镇范围内征收村民集体土地,申请人家5.7亩樱桃园在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且被违法强制清除、拆除并实际占用,给申请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申请人先后起诉石河镇政府、山海关区人民政府“2021冀0303 行初21号”、“2022冀03行终209号”撤销收回申请人土地决定和起诉后七星寨西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两起案件中,申请人均胜诉。申请人先后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国家自然资源部申请京秦高速公路遵秦段工程土地批复手续的信息公开,在2021年10月18日得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1日得到国务院自然资源部“该项目的征收土地批复不存在”的明确回复。申请人土地没有被任何项目所征收,因此申请人至今仍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并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人承包地被非法占用的事实清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在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具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法定职责,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其对违法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但至今仍无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非法占地查处职责,且将处理结果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系山海关区石河镇后七星寨西村村民,在七星寨西村拥有承包地。因京秦高速公路遵秦段工程需占用包含七星寨 西村在内的石河镇部分土地,2020年6月开始,该项目工程建设主体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批准,在山海关区石河镇17个村庄非法占地,建设遵秦高速公路山海关区段。对此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开始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山自然资罚字(202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于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38.15亩;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22年11月30日履行处罚到位。
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对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已对违法行为人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履行处罚到位,无需重复处理。针对申请人的本次查处要求,被申请人将非法占地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口头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两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已经对 非法占地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履行了查处职责;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本次查处要求,将已经做出过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口头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答复义务,均不存在行政不作 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七星寨西村拥有承包地。因京秦高速公路遵秦段工程需占用包含七星寨西村在内的石河镇部分土地,2020年6月开始,该项目工程建设主体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山海关区石河镇17个村庄非法占地,建设遵秦高速公路山海关区段。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山自然资罚字(202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于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38.15亩;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22年11月30日已履行处罚到位,违法占用土地已退还到位。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对非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已对违法行为人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履行处罚到位,无需重复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中交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履行处罚到位,因此对于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未重复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