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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31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4-05-23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0号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0号
申请人:马某,汉,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泉街。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郑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接收《给付孙某抚恤金丧葬费申请》等材料不服。于2024年3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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