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0/2024-438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4-06-14 | 文号:山政复决[2024]14号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4号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4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路南街道正安街与老龙头路交汇处工商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期足额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义务,按期足额给申请人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
申请人称:一、1997年3月6日,申请人所在集体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民政局农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原告补缴保险费313.65元整。河北省民政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依法向申请人发放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编号:0280201663005),并在记事栏注明:趸交,六十周岁启领,月领伍拾元整。
二、2023年9月15日,原告年满60周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未按规定按期向申请人靳某发放养老金。
三、截止至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从未获知过相关政策调整文件,也无任何人向申请人说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督促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2011)126号)的文件精神规定: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县、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经核实,靳某已经参加了山海关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各级政府的政策,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当时是应该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而不是等到达了60周岁依旧按照原有老农保的政策规定享受原有老农保承诺的待遇。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2014]22号)文件规定:一是2014年1月1日为全省制度接轨基准日。二是基准日时不满60周岁且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实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缴费不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其达到60周岁时,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确定养老金标准。其待遇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总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三是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虽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但不愿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清,终止老农保关系。四是各地结清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期不再办理。
我区在全市的统一安排下2017年开始了制度接轨衔接工作,可以在2018年年内完成。按照省政府的衔接政策,靳某的个人账户应该在2018年按照政策进行衔接完成。
三、2017年11月我局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做了《关于我区老农保群体历史遗留情况的汇报》。2018年年初,我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文件开展工作。各镇分别由一名领导两名工作人员亲自指导工作,并到村里进行政策宣讲,各村领导努力配合工作,大喇叭召集村民听宣,村民之间也口口相传,针对失联人员村干部们也极尽所能通知使政策落实到位,此项工作于2018年年底结束。
纵观全市其他县区,此项工作均按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的相关文件执行,目前衔接系统已关闭,靳某的缴费本金及利息我局早前已拨付至一关镇,其本人可以到一关镇将个人账户金额领回。我局已经多次多渠道对衔接政策做了大量广泛的宣传,靳某本人应当知晓,但其本人未能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6日,申请人靳某所在集体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民政局农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申请人补缴保险费313.65元整,并向申请人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编号:0280201663005),并在记事栏注明:趸交,六十周岁启领,月领伍拾元整。申请人自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今一直居住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南海村,且目前申请人本人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每月领取178.8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2011)126号)的文件精神规定: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县、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经核实,申请人已参加山海关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各级政府的政策,申请人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当时应该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而不是等到达了60周岁依旧按照原有老农保的政策规定享受原有老农保承诺的待遇。
2018年年初,被申请人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山海关区各镇分别由一名领导两名工作人员亲自指导工作,并到村里进行政策宣讲,各村领导努力配合工作,大喇叭召集村民听宣,村民之间也口口相传,针对失联人员村干部们也极尽所能通知使政策落实到位,此项工作于2018年年底结束,且目前衔接系统已关闭。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多次多渠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衔接政策做了广泛的宣传,山海关区各镇分别由一名领导两名工作人员亲自指导工作,并到村里进行政策宣讲,各村领导努力配合工作,大喇叭召集村民听宣,村民之间也口口相传,针对失联人员村干部们也极尽所能通知使政策落实到位。被申请人切实履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相应的职责。申请人自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今一直居住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南海村,申请人本人应当知晓衔接政策,但其本人未能办理。鉴于衔接系统已关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已结束,且申请人目前已领取城乡养老保险金,被申请人已无相应的职责继续按期足额给申请人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申请人靳某的缴费本金及利息已拨付至一关镇,申请人可以到一关镇将个人账户金额领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