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0/2024-439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24-06-14 | 文号:山政复决[2024]12号 | |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2号 |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2号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老龙头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巫俊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对违建拆除法定职责不服,并请求给予处理结果的书面答复。于2024年4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要求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限期推进履行对违建拆除的法定职责。
2.依法依规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日实名向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古城西三条41号王某、孟某违建问题,违建严重影响申请人合法物业的使用和维护,递交:实名举报信、王某地籍图、违建图片、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案例。经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室工作人员指引,举报材料交至执法大队长孙某。3月3日电话催问孙某执法进度,孙某确认举报情况属实,王某私建门房侵占西三条公共道路近两米(注应按地籍图认真测绘,其违建面积应绝对不止2米)将立案。4月4日再次催问执法进度,孙某回复已立案,以人少,工作忙等理由告知申请人到时候会给文字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物业也有问题要严查。文字答复目前没收到,2023年12月2日孙某一行三人进行现场勘测,在申请人严格监督下,给出了物业合法合规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违法已成事实。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提交《请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至今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答复如下:
一、要求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限期推进履行对违建拆除法定职责。
2021 年9月22日起,崔某多次到我局、区住建局、古城街道及区信访局等多部门反映其邻居(西三条41号房主王某、孟某夫妇)私自开窗、影响其隐私权等问题。此后经我局现场认定并查询相关房产档案得知,该处房屋为合法建设房屋,因年代久远,房产档案中并无孔窗测绘图,且窗户材质较新,故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联合区住建局给予崔某的答复中认为存在擅自开窗行为。
2022年7月4日,王某、孟某夫妻提交反映材料及4份证明材料,均表明该房屋孔窗存在于上世纪70年代以前,并附有一张相关老旧彩色照片作为佐证。经我局及区住建局认真分析研判,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时间为2002年及2008年,均晚于开窗行为发生时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及住建局最终认定该开窗行为不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违法行为,并据此内容给予王某、孟某夫妇出具了新的答复意见。
2021年至今,崔某多次到区信访局、住建局反映相关问题,对我局、区住建局于2022年7月6日出具给王某、孟某的答复意见提出异议,我局均对其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但其始终无法接受相关事实。后崔某委托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档查询,我局也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律师。
此后崔某又对王某夫妇所建设下房存在超占问题进行反映。经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古城街道执法队现场核实,王某夫妇于2000年擅自在山海关区古城西三条41号院落北侧,在原有石棉瓦顶下房基础上翻建水泥顶房屋一处,该项目工程总造价款9000元。上述房屋确实存在违建侵占街道问题,但因侵占范围较小,仅外占约20公分宽,长约2 米,未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局联合街道执法队,对该问题按照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对王某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9 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山自然资罚字(2023)第16号,处罚内容为: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
因此我局认为,我局并无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未下达拆除处罚,我局也无需履行推进拆除违建职责。
二、依法依规给予申请人信访答复。我局将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对当事人做出信访答复。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我局已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及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王某夫妇于2000年擅自在山海关区古城西三条41号院落北侧,在原有石棉瓦顶下房基础上翻建水泥顶房屋一处,该项目工程总造价款9000元。上述房屋确实存在违建侵占街道问题,但因侵占范围较小,仅外占约20公分宽,长约2米,未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9 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山自然资罚字(2023)第16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初通知申请人领取申信访举报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暂未领取。
本机关认为:王某夫妇于2000年擅自在山海关区古城西三条41号院落北侧,在原有石棉瓦顶下房基础上翻建水泥顶房屋一处,此处确为违建,但因侵占范围较小,未对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王某夫妇违建侵占街道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3年9 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涉及拆除处罚,故被申请人无需履行拆除违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