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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4-441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6-14 文号: 山政复决[2024]11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1号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政复决[2024]11号

  申请人:崔某,男,汉,19**年*月*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项志刚,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24年4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对其采集、制作、保管的相关信息资料拒绝公开行为违法,并敦促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1.2024年1月30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2月23日给予书面答复。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事项推诿扯皮,没有实质性答复。申请1王某信访答复意见中认定“信访人西三条41号后山墙开窗行为不属于现行法律范畴内的违法行为”此界定是不符合答复意见中所引用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即以此法界定其开窗行为是违法的,申请人要求的是公开“不属于现行法律范畴内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是部法律?申请人要求公示的解读法律法规及质证人员情况,答复事项1以两单位为认定主体,非个人行为;答复事项2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理由不予公开”。不公开是违法违规的,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是应该公开的,行政执法的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不存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王某取得信访答复意见的第一步是信访,接访人员接收信访资料,听取诉求,简单质证,做相关解释安排或联系相关人员接访。此信访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个单位的多个部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势必组织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结合法律法规就信访诉求和信访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判后作出结论。而无论是接访,还是分析研判过程,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都是应该有全过程记录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都应有同样的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上记录保存的信息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定义的,属于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已获取的政府信息。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答复事项2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为由拒绝信息公开,完全是对法律法规的歪曲践踏,是违法的。

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事项3,《关于崔某信访答复意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进行了勘察。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获取的执法记录信息符合信息公开的全部要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应由牵头单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公开,故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事项3的推诿是违法的。

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到作出答复,唯一电话通知申请人取答复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应视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书内容完全释义,法律后果应由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30日,崔某以邮政EMS形式发给我局《关于王某、孟某信访答复意见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崔某共写了3个申请事项,分别是:事项1:请依法公开“关于王某、孟某信访答复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答复意见中认定“信访人西三条41后山墙开窗行为不属于现行法律范畴内的违法行为”解读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人,姓名、职务、学历;事项2:请依法公开“关于王某、孟某信访答复意见”所依据的证据、质证参与人、姓名、职务、学历、质证笔录或录音录像资料,及推翻原有证据、采信对方提交新证据的法理说明;事项3:请依法公开2022年1月27日“关于崔某信访答复意见”作出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执法记录仪的现场影像资料。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正式出具了《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并于当日电话通知其过来领取,崔某2月26日到我处领取。

答复内容如下:1.您所述依据、答复中认定已于2022年7月6日《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王某、孟某信访答复意见》中明确阐述,经庭审,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已采纳为证据,可依合法程序到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随时调取。您所反映的法律法规依据认定主体为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个人行为。

2.2022年7月4日,王某、孟某夫妇提出事项申诉材料,并提供了4份证人证词和身份证明,并附有2张原家庭聚会照片;至于您所反映要求提供姓名、职务、学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我局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我局无法向你公开以上信息。

你所要求提供的采信新证据的法理说明属于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加工、分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故本机关不予提供。”

3.“此问题,建议您参照2022年1月27日《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崔某信访答复意见》中的实际情况,找实地踏查单位进行申请。”

另经我局核实,崔某在2022年上访期间,其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了维权,包括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部门,但判决均为败诉或者被驳回上诉请求。在法院判决中,已对崔所反映的一系列诉求进行了说明,问题清晰、事实明了。

我局认为所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并无不妥之处。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以邮政EMS形式发给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王某、孟某信访答复意见信息公开申请书》。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21日正式出具了《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并于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崔某已于2024年2月26日领取。被申请人在《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中已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逐一进行答复。对于政府信息可公开内容已告知申请人或信息获取渠道,不可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明确告知申请人原因及法律法规。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已逐一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关于崔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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