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索引号:shg46/2024-713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统计局
发文日期:2024-12-25
名称:山海关区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山海关区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山海关区统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科室、大队)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8100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三)、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五)、第二款、第三款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6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7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8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09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3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10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定时限

181011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行政检查区统计局办公室(统计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
《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20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法定时限

















打印 关闭本页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主办: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承办: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山海关区网络信息服务中心

冀ICP备19023018号-1    冀公网安备13030002050286号

网站标识码1303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