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16/2025-427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发文日期:2025-04-29 | ||
名称:山海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山海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山海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 施主体 | 行使 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3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4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6条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5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6 | 对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7 | 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8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9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0 |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1 |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2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3 | 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4 | 对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5 | 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6 | 组织查处印刷、复制、发行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第五十条:(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7 | 中小学教科书和公告教辅管理和价格审核等 |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新闻出版、价格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教材出版、发行、定价、教辅材料管理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等工作,要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19 | 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监督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0 | 对企业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1 | 对长城的保护和监督行政检查 | 《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2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 | 《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