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shg26/2025-689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25-05-27 | ||
名称: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刘某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简述 |
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刘某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简述
2025年3月21日,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秦皇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抚宁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我区开展春季农资执法互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经销的标称为潍坊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5359)号,产品标签适用作物显示为坚果、苹果、蜜桃、樱桃、核桃、猕猴桃、梨等,按登记证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上查询,显示适宜范围为芹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之规定,依法认定为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肥料部分)》“裁量幅度轻微,肥料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违法情形属轻微,且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责令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100元。
此处罚已办结组卷,编号为:山农肥料罚[2025] 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