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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hg20/2025-545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6-17 文号:山政复决[2024]76号
名称: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男,汉,19**年*月*日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正合街1号行政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刘敬,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未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12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行政。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一封举报信(关于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6 日,被申请人通过号码为1884937****的电话做出回复。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回复对被举报人做出处理,但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多次询问,被申请人也未告知。根据《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 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告知处理结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周某的举报信,举报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未进行分柜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11月29日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柜台上未摆放举报的蚊香,但摆放的瓶装枪手未分柜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明来意,并对其进行《农药管理条例》的解释和宣传,检查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

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我局对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12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未经营卫生用农药,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我机关认为其已经责令整改完成,无需进行进一步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回复举报人,已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做出处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如果需要查询,持本人有效证件来我局进行查询;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回复举报人,告知已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责令整改处理,并已经整改完毕。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关于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举报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未进行分柜销售,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法于2024年11月29日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柜台上未摆放举报的蚊香,但摆放的瓶装枪手未分柜销售。被举报人摆放的瓶装枪手未分柜销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下发了《山农(农药)责改[2024]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再次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经营卫生用农药,且被举报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回复举报人,已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作出处理;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再次回复举报人,告知已对秦皇岛爱上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责令整改处理,并已经整改完毕。

本机关认为:根据《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机构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在30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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