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公示
索引号:shg28/2026-679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26-06-25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 北 省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山卫医罚决【2026】Y4号

1页共3

被处罚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园新平房***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3036***522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雅贤   性别:女    民族:汉     年龄:65岁  

身份证号:130303XXXXXXXX0322    电话:139XXXX2325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4日对你单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6月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山卫医罚先告【2026】Y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已查明: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6年5月14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园新平房4-2号)现场笔录(2026Y3号)

2.证据(照片)提取单

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万雅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5月15日万雅贤的询问笔录

7.2025年5月7日患者傅卓处方复印件

8.2025年6月30日患者方超处方复印件

9.2025年8月4日患者王汉志处方复印件

10.2025年11月9日患者祖凤茹和2026年4月15日患者杨淑贤处方复印件

11.董维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2026年5月25日董维良的询问笔录

13.郭花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4.2026年5月26日郭花荣的询问笔录

15.2026年5月29日万雅贤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田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储银行秦皇岛山海关支行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115-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30003号

附:处罚依据条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2日     

 

附:处罚依据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一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017012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打印 关闭本页